- 中国大陆证券市场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大陆的证券市场由主板、创业板及场外市场构成。
主板市场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是主板的一部分。两地发行条件相同,在定位上,上交所主要面向经营相对稳定、盈利能力较强的成熟企业,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主要面向进入成熟期但规模较主板小的中小企业。2000年8月,证监会决定由深交所承担创业板市场筹备任务,同时停止深交所主板新公司上市。2015年最后一个交易日,深交所理事长吴利军在新年致辞中表示2016年将恢复深市主板IPO发行,截至目前深市主板尚未恢复发行;创业板市场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于2009年10月正式推出,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场外市场即新三板市场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正式挂牌运营;四板市场:指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1、上市条件
1.1 主板上市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主板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财务指标: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千万人民币或最近3个会计年度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人民币;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6)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企业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公司治理:企业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等。
1.2 创业板上市条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如下:
(1)主体资格: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财务指标: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3)独立性: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股本及公众持股: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企业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企业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7)公司治理: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
(8)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2、申报流程
(1)证监会发行部受理,安排预先披露;
(2)审核员审阅文件,撰写审核报告,提交反馈讨论并出具反馈意见;
(3)证监会依受理顺序安排见面会;
(4)满足“反馈意见按要求回复、财务资料在有效期内、企业主管部门对发行无异议”三项条件的企业,安排预披露更新。
(5)按受理顺序安排初审会,发审委委员首次接触发行人经完善更新的发行文件。初审会讨论后,决定提交发审会的,完成初审报告,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发审会;决定暂不提交的,再次出具反馈意见。
(6)证监会提前5天发布发审会公告,发行人按公告安排上发审会,会后出具审核意见。
(7)首发申请通过发审会审核后,发行人材料封卷,存档备查。
(8)履行会后事项,在招股书正式稿刊登前,对可能影响发行的信息予以披露,并履行相应内部程序。
(9)报送发行承销方案,核准发行。获得批文的企业启动招股书正式稿的刊登工作。
3、新三板市场
3.1 新三板挂牌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新三板六项挂牌条件如下:
(1)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7年9月6日,股转系统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修订公告,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的六项挂牌条件进行细化,同时废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和(二)(以下简称“问答”)。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明确国有股权设置批复的相关要求,即“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2)公司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由“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变更为“不得早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日”;(3)明确申请挂牌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范围和相关条件适用的标准(下属子公司是指全资、控股子公司或通过其他方式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或其他法人);(4)细化了“营运记录”与“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标准(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本次修订还列示了不符合持续经营能力要求的3个情形);(5)本次修订完善了“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的适用标准,列示了公司应建立的治理制度、增补了公司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限制情形;(6 )细化了公司财务规范要求。
本次修订后,《问答》废止,将《问答》中涉及挂牌条件适用标准内容纳入《指引》中;将原《指引》、《问答》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部分标准进一步细化明确;将《指引》、《问答》在执行中面临问题的部分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的变化对《指引》部分标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修订后,新三板挂牌准入负面清单不再适用。
3.2 主管部门介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2012年9月20日,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为公司股东单位。
3.3 新三板优势
与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相比,新三板没有硬性的财务指标要求,只需要企业业务明确,具有两年持续经营记录,具有挂牌周期较短,费用较低,成功率较高的特点。
- 香港证券市场
1891年,香港经济协会成立,香港正式出现了证券交易市场。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香港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香港金融交易品种繁多,其中备受投资者关注的当属香港证券市场,其中主要交易平台为主板市场及创业板市场。
香港主板市场是一个运作体系科学,监管体系严密的市场。一方面,就具体运作而言,经过多年的充实与修改,目前香港涉及股票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相当完善。香港联交所的技术设备也非常先进。另一方面,就监管体系而言,香港证券市场拥有三个层次的管理制度,即政府集中管理体系、证券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行业专业操守自律管理体系。
1、上市条件
1.1 香港主板上市条件
(1)主营业务:发行人及其经营的业务必须是香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除投资公司外,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的发行人一般会被联交所认为不适宜上市。
(2)营业记录: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三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这是指管理层在最近三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3)股票持有情况:初次申请上市的,其股东数量最少应为300名;由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所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4)财务条件:需在财务状况方面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市值/收入/现金流条件,即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最少为5亿港元,前3个会计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
市值/收入条件,即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经审计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收入最少为5亿港元。
盈利条件,即过去3年股东应占盈利至少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盈利不少于2000万港元,其中2年累计不少于3000万港元,上市时的市值不少于2亿港元。
(5)公司治理条件:发行人必须委任至少3名独立的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需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专长。
发行人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其成员需全部是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至少有3位成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具备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专长;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必须以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大多数,出任审核委员会主席之人必须是独立非执行董事。
(6)公司上市后,必须有至少2名执行董事常驻香港。
1.2 创业板上市条件
(1)企业及其业务类型
香港创业板以增长型公司为目标,行业及规模不限,但必须有主营业务。
(2)营业记录
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是指管理层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并且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內公司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3)公众持股量和股东数量的要求
a、上市时必须有至少100名公众股东
b、由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占总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50%。
c、任何时候,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本总额均需有至少25%为公众人士所持有,并且其市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4)财务要求
a、市值/现金流测试要求方面,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亿港元,在过去两个财政年度营业活动所产生净现金流合计最少为2000万港元。
b、在盈利和收入方面,不设要求。
1.3 创新板(征求意见)
2017年6月,香港交易所及联交所刊发文件,建议检讨创业板,设立创新板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咨询文件,创新板分为创新主板和创新初板。创新主板将对散户开放,采取与主板相似的监管方针,对象为已符合主板财务及营业记录规定,但由于采用非传统的管制架构目前并不符合在港上市条件的公司。创新初板只对专业投资者开放,上市要求相对宽松,对象为不符合创业板或主板财务或营业记录条件的初创公司。根据香港交易所刊发的检讨创业板及修订《创业板规则》及《主板规则》咨询文件及创新板框架咨询文件,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取消创业板转向主板的简化转板程序;
(2)为现有创业板公司及已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的公司提供3年过渡安排,以降低取消简化转板程序对他们的影响;
(3)创业板申请人预期最低市值要求由1亿元增至1.5亿元,创业板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市值要求由3000万元增至4500万元;
(4)主板申请人预期最低市值由2亿元增至5亿元,主板公众持股市值由5000万元增至1.25亿元;
(5)创业板申请人现金流由最少2000万元提高至最少3000万元;
(6)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需包括公开发售,占比不少于总发行量10%;
(7)创业板控股股东禁售期由1年延长至2年。
截至2017年8月18日,创业板检讨及创新板框架市场咨询结束。
2、香港主板上市流程和申报流程:
重组阶段 | 前期准备阶段 | 审批阶段 | 发行阶段 | 交易开始 |
1-3个月 | 2-4个月 | 2-4个月 | 2-4个月 |
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的时间参考
3、主管部门介绍
香港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主要监管机构是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是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负责营运及维持香港股票市场,是联交所主板及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主要监管机构。
4、内地企业赴港上市模式
4.1 H股模式
H股模式是指中国境内股份公司直接向联交所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并在联交所上市交易的境外上市模式。
H股模式在香港上市的条件为:a、在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b、两名执行董事常居香港;c、所有H股由公众人士持有;d、上市后保荐人需留任1年以上,创业板需留任2年以上;e、国内发起人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根据《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申请H股上市财务条件(简称为“456条款”):a、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b、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c、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鉴于上述456条款标准过高,能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少之又少,2012年6月,中央与香港特区政府签订CEPA9,约定内地将修订完善境外上市规定,支持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2012年12月,证监会发布第45号文《境外上市指引》,同时废止了《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456”条款及前置程序,简化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
H股模式的特点是无需搭建海外红筹架构,但需要中国证监会批准,联交所批准。
以H股模式香港上市的境内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同时在境内A股和境外H股上市的企业,A+H模式。二是仅在H股上市。第一种类型的非境外上市股在A股市场可自由流通,境外上市股在境外交易所流通。第二种类型是仅以H股模式上市的企业,其股份可以分为内资股、非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内资股:即H股上市公司的中资股东持有的股份。由于该部分股份未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因此无法流通;非境外上市外资股:有些境内公司在香港上市前已经是中外合资企业,由于外商持有的股份未在联交所挂牌上市,也无法流通;境外上市外资股:即公司上市时在联交所申请发行的股份,认购该部分股份的持股人可以持该部分股票在交易所进行流通交易。截至目前,尚未实现H股全流通,而无法完全流通的缺陷使得该模式备受诟病。
H股模式香港上市的审批流程如下:1、拟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证监会第45号文规定的申请文件,材料齐备的,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受理函,俗称小路条,进入受理审核阶段;2、公司获得受理通知后,可向联交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3、审核阶段证监会国际部提出几轮反馈意见,公司协同中介机构进行反馈答复。国际部认为反馈意见满足要求且相关整改措施到位后,出具正式的H股发行批复,俗称大路条;4、收到证监会的发行批复后,拟上市公司向联交所提交发行上市正式申请。
4.2 红筹模式
红筹模式分为大红筹模式和小红筹模式。大红筹模式是指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业务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境内的中资控股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模式。其特点是经国务院批准,还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事后在证监会备案,采取大红筹模式香港上市的企业多为政府部门下属的大型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在香港的窗口公司。小红筹模式是指在境外注册的境内民营企业外资化后到香港上市的模式。操作方式为境内股东以个人名义设立境外离岸公司作为法律上的卖方,香港上市公司以股票或现金与可转换股票混合的方式支付给卖方收购其离岸公司的全部股权,买壳方通过获得上市公司股票获得控股权。离岸公司收购境内公司的全部股权,将境内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通过离岸公司注入上市公司。
同为红筹,大红筹与小红筹的区别主要在于:大红筹模式的上市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的通知》履行行政审批和备案程序。境内企业或者中资控股股东的境内股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报证监会审核后,由国务院证券委按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审批。而小红筹模式的上市公司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搭建一系列境外公司架构以规避或绕过境内法律控制,绝大部分采取设立境外SPV,再通过返程投资的方式与境内权益建立控制关系。
同为国企赴港上市的模式,大红筹模式与H股模式的区别在于:
(1)H股模式是直接赴港上市模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主体注册在内地,在香港市场上市。大红筹模式属于间接赴港上市模式,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中资控股公司,以中资控股公司的名义在香港上市。
(2)H股模式下,仅在联交所上市部分外资股份可流通,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目前均无法流通,非全流通股。大红筹模式下,通过中资控股的方式实现境内权益在联交所上市,由于上市主体是香港企业,大红筹股是全流通股。
4.3 香港上市:介绍上市/二次上市。
香港二次上市是指以介绍方式上市,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不作任何销售及集资安排的前提下申请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1)寻求上市的证券已在另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通过介绍方式上市的公司不会发行新股,也不会筹集新的资金。公司上市后半年才可以通过新发股份以募集资金。
(2)交易所审批介绍上市的过程较快,口径也相对比较宽松;
(3)在实际操作上,拟上市公司需把股东名册转变到香港交易所进行登记。
- 澳大利亚证券市场
澳大利亚共有四个证券交易所,其中主板市场是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还有三个相当于二板市场的交易所——澳大利亚全国交易所、澳大利亚绿色金融交易所和澳大利亚亚太证券交易所。
1、在ASX上市的条件和要求
(1)股东数量:至少有300个不相关投资者(non-affiliated investors),且其中澳籍投资者的数量不低于投资者的75%。每人持股价值2000澳元。
(2)公司规模:最近三年净营业利润为100万澳元,且最近12个月净营业利润50万澳元(此为利润测试);或者有形资产净值为400万澳元,或者市场资本值为1500万澳元(此为资产测试)。
(3)对于新兴市场,ASX要求企业明确阐述赴澳上市的目的,以及与澳洲市场的关联性。
2、上市流程
(1)聘请顾问。包括上述律师、会计师、需要提供IPO相关专家报告的顾问等,参与编制招股说明书、IPO尽职调查程序、发行定价、向投资者营销发行股票、在IPO过程中为公司提供其他意见。
(2)准备招股说明与尽职调查。《澳大利亚公司法》对招股说明规定了一般性披露测试,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需含有投资者及其专业顾问作出知情评估,所合理需要的了解。
(3)启动机构营销计划。《澳大利亚公司法》严格限制向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递交招股说明书前发布IPO广告。但是允许向机构投资者开展某些营销活动,包括IPO路演,即公司、投行与机构投资者举办一系列旨在吸引民众对股票发行产生兴趣的会议。
(4)向澳洲投资与证券委员会(ASIC)递交招股说明书。在为期7天的公众评议期中,接收公开查阅,公司在此期间不得接收任何发行认购申请。如需要时间来详细审查招股说明书,则ASIC可将公众评议期延长至14天。
(5)向ASX呈交上市申请。向ASIC递交招股说明书的七日内,向ASX呈交正式上市申请。审批时间一般在六周内完成。
(6)营销与认购。面向散户投资者的认购期自公众评议期结束后开始,开放时间一般为3-4周。
(7)认购结束、股票分配、交易开始。
3、主管部门
澳大利亚上市的主管部门为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该机构是一个独立政府部门,并依法独立对公司、投资行为、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使监管职能。
4、赴澳上市的优势
(1)澳洲的金融体系高度规范发达。金融市场流通性强,透明度高,提供包括股票、债券和基金在内的一整套金融产品服务和世界一流的政策法规体系。
(2)与国际接轨、上市门槛低。澳大利亚是英联邦国家,上市规则、交易体系和法规监管与伦敦交易所非常相似,是国际主流市场的一部分。在澳大利亚上市的公司,会被认为符合国际运行惯例。澳大利亚的上市门槛比美国和英国的主板低,若企业在澳大利亚上市,经过几年发展,再到世界主流市场所进行二次上市,难度会低得多。
在澳洲上市后可以直接在香港二次上市。相较于直接 联交所上市而言上市费用降低。联交所上市的门槛所规定为3年5000万,但是实际情况下均要求第三年利润达到7000万,二通过联交所二次上市的化则门槛按照联交所上市的明文规定为标准。劣势:二次上市需六个月锁定。
(3)资金充足、股民数量多。澳大利亚政府强制退休金投资,所有人必须将9.5%的个人收入作为退休投资基金,市场中存在大量寻找投资机会的闲置基金。同时,澳大利亚是全世界股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占总人口约四成的690万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
(4)上市成本低,等待时间短。澳大利亚交易上市成本,一般占到融资额的5%至10%,其中包括承销商,律师和会记师费用及交易所收费。上市所需要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若上市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从公司递交上市申请到批准只要4至6个星期。
(5)地理和经济优势。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时间与中国市场相近,只有两个小时的时差。澳洲与亚洲国家保持经济上的互补和联系,亚洲国家产品的成本优势,再加上澳洲品牌,更易获得西方社会的认可。
- 美国证券市场
美国证券市场是世界上最为重要、最具吸引力的资本市场,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市场体系。美国全国性证券市场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所(1998年被纳斯达克市场收购,2008年被纽约泛欧交易所集团收购,更名为NYSE AMEX)、纳斯达克股市和电子柜台交易系统。
1、上市条件
1.1 纽交所上市条件
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有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巨人网络集团、先声药业集团等。纽交所对美国境内公司上市和美国境外公司上市有不同要求。纽交所对境外公司上市的要求为以下几点:
(1)由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且公众持股部分市值不低于1亿美元(IPO的方式不低于6000万美元);
(2)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
(3)需符合下列四个条件之一:
a、利润标准—前3年税前利润总和不低于1亿美元,最近两个财年中每一年的的税前利润不低于2500万美元;
b、市值加现金流标准—全球市值5亿美元;最近12个月营业收入为1亿美元以上;过去3年的现金流总和不低于1亿美元,且最近两个财政年度中每一年的现金流不低于2500万美元;
c、市值标准—上市时全球市值7.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7500万美元;
d、关联公司上市—适用于纽交所已上市的控股关联公司的全球市值不低于5亿美元,公众持股部分市值不低于6000万美元;公司经营年限大于12个月。
(4)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有多项要求;
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的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等。
1.2 纳斯达克上市条件
纳斯达克全称全美证券商协会自动询价系统,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所”,它属于无形的交易系统。就其整体构建来讲,该交易所主要由以下三大板块组成:纳斯达克全球精选资本市场(NASDAQ Global Select Market);纳斯达克全球资本市场(NASDAQ Global Market);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ASDAQ Capital Market),三大板块有各自的上市要求。
1.2.1 纳斯达克精选市场上市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条件一 | 前三个财年的税前盈利总额不低于1100万美元,且最近2个财年每年不低于220万美元,最近3个财年不得有亏损 |
股票买入价不低于5美元 | |
选择三名做市商 | |
条件二 | 前三个财年的现金流总额不低于2750万美元,且每一财年现金流不能为负数 |
公司在前12个月期间的总市值平均不低于5.5亿美元 | |
上一个财年的收益不低于1.1亿美元 | |
股票买入价不低于5美元 | |
选择3名做市商 | |
条件三 | 公司在前12个月期间的总市值平均不低于8.5亿美元 |
上一个财年的收益不低于9000万美元 | |
股票买入价不低于5美元 | |
选择3名做市商 |
1.2.2 纳斯达克全球市场上市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条件一 | 股东权益达1500万美元 |
最近1个财政年度或者3年中2年中拥有100万美元的税前收入 | |
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 |
公众持股的价值达800万美元 | |
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 |
至少有400个持股100股以上的股东 | |
3个做市商 | |
满足公司治理的要求 | |
条件二 | 股东权益达到3000万美元 |
110万股公众持股 | |
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达1800万美元 | |
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 |
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 |
3个做市商 | |
2年的营运历史 | |
须满足公司的治理要求 | |
条件三 | 市场总值为7500万美元或资产总额及收益总额分别达7500万美元 |
110万的公众持股量 | |
公众持股的市场价值至少达到2000万美元 | |
每股买价至少为5美元 | |
至少有4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 |
4个做市商 | |
须满足公司治理要求 |
1.2.3 纳斯达克资本市场首次上市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条件一 | 公司有2年的营运记录 |
股东权益为500万美元 | |
公众持有股份数量100万股 | |
公众持有股份市值1500万美元 | |
至少有3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 |
股票买入价4美元 | |
选择3名做市商 | |
条件二 | 上市证券市值5000万美元 |
股东权益为400万美元 | |
公众持有股份数量100万股 | |
公众持有股份市值1500万美元 | |
至少有3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 |
股票买入价4美元 | |
选择3名做市商 | |
条件三 | 股东权益为400万美元 |
最近1个财年或最近3个财年內的2个财年持续经营的净收入达75万美元 | |
公众持有股份数量100万股 | |
公众持有股份市值500万美元 | |
至少有300个持100股以上的股东 | |
股票买入价4美元 | |
选择3名做市商 |
2、申报流程
(1)向美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上市申请书、上市协议等;美国本土公司应采取公开递交方式,同时向美国证监会、社会公众披露上市文件;非美国本土公司可以秘密申请。申请文件不必一开始就向公众投资者透露。
(2)美国证监会对上市申请的审核与批准
秘密递交阶段,美国证监会就上市申请的意见和建议传真给美国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公开递交阶段一般不会提出过多的问题。
(3)公司针对美国证监会提出的审查意见制作回复文件。
3、主管部门介绍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政府监管和证券行业自治构成。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政府监管体系中扮演极为重要的作用,美国证监会直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依法享有对整个美国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最高权威。
华尔街最初的100多年并没有监管。美国“安然”、“世通”财务造假等经济丑闻,促使美国颁布了《塞班斯法案》。该法案主要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其中最关键的一点是404条款:要求上市公司每年出具一份披露公司财务管理和其他重要管理方面主要弊端的董事会报告。要求加强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 新加坡证券市场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是一家国际性的交易所。目前,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这里上市。这些企业大部分是以新加坡作为融资平台,很多企业在新加坡本地并没有任何业务运作。
新加坡证券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凯利板市场。寻求在新加坡交易所主板上市,无论是新加坡本地企业还是外国注册的公司,主要满足主板上市三项标准中的任何一项就可。根据新加坡主板上市条件与香港主板上市条件的对比,新加坡主板上市标准低于香港主板上市条件。
新加坡凯利板市场于2007年11月26日推出,其前身是新加坡交易所创业板市场。凯利板市场主要面向处于成长阶段、盈利规模较小的企业。凯利板市场采用伦敦交易所AIM市场的保荐人制度,能否上市以及上市后的监管均有保荐人决定。
1、上市条件
1.1主板上市条件
满足以下三项标准的其中之一即可:
标准一 | 标准二 | 标准三 | |
税前利润 | 在上一个财年税前盈利达到3000万新元 | 在上一个财年盈利 | 目前尚未实现盈利,但在上一个财年有营业收入 |
市值 | 无要求 | 根据发行价格计算的总市值不低于1.5亿新元 | 根据发行价格计算的总市值不低于3亿新元 |
持股人分布 | 1.公众持有邀请认购之后股本的25%(市值达3亿新元的企业,其股权分布介于12%-20%之间);
2.至少500个股东; 3.如果是第二上市,全球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
||
经营记录 | 3年 | 3年 | 无要求 |
管理连续性 | 3年 | 1年或2年,根据上市标准视情况而定 | 无要求 |
会计准则 | 新加坡、美国或国际会计准则 | ||
连续上市义务 | 是 | 是 | 是 |
住所 | 由发行人判断 | ||
交易即报告货币 | 由发行人判断 | ||
商业运作 | 不要求在新加坡设立业务 | ||
独立董事 | 2名常驻新加坡的独立董事 |
1.2凯利板上市条件
保荐制 | 申请上市的公司必须由认可的保荐人保荐上市;
保荐人评估该公司是否是否适合在凯利板上市; 财务指标无量化要求; 上市市值无量化要求; 上市文件不需由新交所审批。 |
招股文件 | 申请者必须呈交招股文件;
营运资金满足当前以及挂牌之后12个月的营运记录; 信息披露要求与招股书一样; 招股文件呈交在新交所的Catalodge网页上;至少14天,征询公众意见。 |
招股期 | 为了将发起人的自身利益与公众持股人的利益挂钩,发起人及战略投资者出售股权将受到限制;
发行人是在上市时超过5%股权的控股股东、关联人和执行董事。如果发行人在上市时持有股份超过50%,发行人可以减持但必须保证持有50%及以上股权。如果发行人在上市时持有少于50%的股权,发行人不可以减持。上市后,发行人及战略投资者都必须遵守锁股期的规定。 |
股权分布 | 为了促进公司上市后的交易活动,股权分不要求如下:
发行资本的15%必须由公众持有,并且至少有200个股东。 |
董事要求 | 外国公司必须有2名独立董事,其中一名需常驻新加坡。 |
2、申报流程
2.1 主板申报流程
申请前准备 | 交易所审批 | 征求公共意见 | 登记、挂牌 | 交易正式开始 |
3-9个月 | 8-12周 | 3周 | 1-2周 |
(1)申请上市前的准备工作。拟订上市计划、实施公司重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制作上报新交所和金融管理局的文件;
(2)申请上市。由主理商(经理人)代表公司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书、律师起草的招股书和由新加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新加坡或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师报告。一般情况下,会计师报告应涵盖三个财政年度的财务资料。在此期间,主理商负责处理交易所的任何询问。新交所处理上市申请需要4到6周时间。
(3)公开发售前的准备。获得新交所审批通过后,即开始公开发售前的准备工作。在此期间,需向交易所和金融管理局提呈售股计划书草稿易所和金融管理局批阅。
(4)公开发售股票。
2.2 凯利板上市流程
申请前准备 | 交易所审批 | 征求公共意见 | 登记、挂牌 | 交易正式开始 |
3-9个月 | 2周 | 2周 | 1-2周 |
凯利板上市的主要特点在于其由保荐人监督的市场模式。新交所凯利板对公司上市没有特定的量化要求,而是由保荐人判定一个公司是否适合上市。
3、主管部门介绍
由于新加坡的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分业监管,因此在金融监管局的统一监管下证券署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